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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有關問題解答(六)

來源: 編輯: 2003/06/25 08:26:36 字體:

  一、考務問題

  問:我從網上得知2003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將延期,具體將延期到什么時候呢?在決定新的考試日期時能否考慮與其他全國性的考試日程沖突呢?

  答:根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全國考試委員會的決定,2003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將延期舉行。具體的考試實施時間正在研究過程之中,在確定新的考試時間時,我們將盡可能考慮避免與其他全國性考試時間沖突,但據了解目前許多全國性考試均延期,因此很難保證不會與所有的其他全國性考試發(fā)生沖突,如發(fā)生沖突請請諒解。

  二、專業(yè)問題

  會計科目

  1.問:我在很多輔導書中都看到了“銷售折扣”、“折扣銷售”和“銷售折讓”等名詞,但我沒有找到相關的具體解釋,請問它們和“商業(yè)折扣”及“現金折扣”有何聯系,在會計處理中有何區(qū)別?

  答:“銷售折扣”和“折扣銷售”是稅法中使用的名詞。請參閱2003年《稅法》教材第二章第四節(jié)(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有關解釋?!颁N售折讓”指的就是稅法中的“銷售折扣”,也就是會計教材中的“商業(yè)折扣”。而稅法中所指的“折扣銷貨”就是會計教材中所說的“現金折扣”。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見下表:

  會計稅法

  銷售折讓(商業(yè)折扣)銷售折扣

  現金折扣折扣銷售

  從上表可以看出,“銷售折讓(商業(yè)折扣)”與“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折扣銷售”是不同學科對同種業(yè)務的不同稱謂。

  按現行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商業(yè)折扣(即稅法中的銷售折扣,以及銷售折讓)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銷售時直接給予的價格折扣,這種情況下無需進行會計處理;第二種情況是在銷售確認后,如買方發(fā)現商品在質量、規(guī)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賣方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減讓,這種情況下銷售折讓應在實際發(fā)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而對于發(fā)生的現金折扣,可以按總價法和將價法予以確認。在總價法下,確認應收賬款時不確認現金折扣,待現金折扣實際發(fā)生時再做沖減應收賬款同時增加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在凈價法下,先按扣除現金折扣后的余額確認應收賬款,如果未發(fā)生現金折扣則沖減財務費用。在通常情況下,企業(yè)在確定商品銷售收入時,不考慮各種預計可能發(fā)生的現金折扣?,F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發(fā)生當期財務費用。

  2.問:在會計輔導教材第11章所得稅會計中最后一道例題例7(第240頁)中將多提取的壞賬準備3000和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55000確認了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我認為提取的這些準備稅法是永遠的加回,不會轉回,怎么是時間性差異呢?

  答:企業(yè)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是預計這些資產已經在當期發(fā)生了減值,應在當期確認費用的發(fā)生,而按稅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中,除按稅法規(guī)定比例提取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外,其他減值準備均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但當這些資產實際損失已經發(fā)生時,則可以從該發(fā)生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即形成了轉回。因此,企業(yè)提取的這些減值準備就符合“企業(yè)發(fā)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需待以后期間從應稅所得中扣減”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判斷標準,屬于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從這個問題也可以看出會計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標準與稅法確認的標準是有區(qū)別的,會計遵循的是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的,而稅法一般則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的,兩者之間顯然會存在差異,而所得稅會計正是將這兩種差異區(qū)分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3.問:在會計輔導教材第19章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357頁)應補提的壞賬準備319萬元調整了應交稅金。而按稅法規(guī)定只有按應收賬款的5%提取的壞賬準備扣除,在5%之外不允許扣除,怎么還調整了應交稅金了呢?

  答:請注意教材第356頁對于舉例的總說明,該部分已假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除特別說明外,均可調整應交納的所得稅。

  4.問:融資租賃中,承租方固定資產是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那么對于售后回租來說,承租方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用最低付款額現值與出租方的賬面價值(即承租方的出售價)比較還是用最低付款額現值與承租方原賬面價值相比較作為入賬價值?

  答: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對售后租回來說,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就是出租方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因此售后租回應按出租方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租賃最低付款額的現值相比較的較低者作為該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

  5.問:對于實收資本如果原來是由三個股東出資以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出資組建公司,分別占20%,40%,40%的股份,經過兩年運營后所有者權益合計為1000萬元,如果此時有一個新投資人擬出資400萬元享有其20%的股份,那么公司在收到新股東的投資時,應如何確認實收資本呢?是否需要確認資本公積呢?

  答:當公司收到新股東的出資時,應按出資協議,即經投資各方確認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而對于實際收到投資額與應確認的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資本公積。在一般情況下,原出資者會要求新出資者的出資要高于其所占有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額,這時就需要確認因此而形成的資本公積。

  另外本問題中還涉及到協議的前提問題,即法律形式問題。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發(fā)生變更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新投資人所享有的20%的股份所占的注冊資本在其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在簽訂投資協議時已經明確了各出資人所享有的注冊資本。這一問題也說明了考生在學習會計的過程中掌握經濟法的有關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6.問:《會計》教材第89頁中指出:“當期按債券面值和適用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扣除當期攤銷的溢價和債券費用,或當期按債券面值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計利息與攤銷的折價扣除攤銷的債券費用,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為何不扣除“初始投資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呢?另外該部分所給出的實際利率法計算的例題中,我查年金現值和復利現值系數表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77%,而教材中計算得出的10.66%,這是因為現值系數的精度問題造成的嗎,在考試時如因取小數位數問題導致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會不會扣分呢?

  答:“初始投資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是指構成債券初始投資成本的債券利息,已反映在長期債權投資的投資成本中,待該部分利息到期時就能收回,因此不屬于債券投資的投資收益。債券投資中只有溢價或折價才構成了債券投資收益的調整,因為債券的溢價是為了將來獲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而事先付出的代價(債券折價是為了今后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所以應按應計利息扣除溢價攤銷(或應計利息加折價攤銷)確認債券投資收益。

  對于教材中所給例題中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66%,而按4位精度小數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77%的問題,就是因為所使用的系數表的精度不一致造成的。在考試時,如果這種類似的題目,一般會給出年金現值系數和復利現值系數,不會造成系數精度不一致。如果計算公式正確而因考生取小數位數問題導致的計算結果不一致在評卷時將不會被扣分。

  7.問:在稅法中捐贈原材料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接受方可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進項稅額抵扣。而在教材第44頁中則指出“企業(yè)接受的原材料,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為何分錄中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呢,如果按稅法規(guī)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就不正確了。請問到底如何核算呢?

  答:對于原材料的捐贈問題,《企業(yè)會計準則——存貨》中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捐贈的存貨的成本,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而按稅法的規(guī)定,只有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并經批準的才能允許抵扣。因此,書中所給的核算只是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下的會計處理。如果接受捐贈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抵扣的,則可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存貨價值、可抵扣的增值稅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該存貨的入賬價值。因教材篇幅所限,不可能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規(guī)定的所有會計處理均在教材中逐一介紹,因此,我們也建議考生按教材每一章最后所附的“涉及的法規(guī)”去查閱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8.問: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時,對外投資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投資以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因此并不涉及該換出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問題以及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的處理問題。

  9.問:在存在現金折扣和商業(yè)折扣的銷售中,應交的增值稅是否應同時存在折扣?

  答:在商業(yè)折扣的情況下,企業(yè)的實際銷售收入通常就是扣除商業(yè)折扣后的金額,因此應交的增值稅應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而不存在折扣的問題。在現金折扣的情況下,應交的增值稅中是否存在現金折扣應視購銷雙方的約定而定。

  10.問: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但在租賃期滿時應出租人的請求租賃資產歸還給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承租人認為在租賃期滿會取得資產所有權而按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計提年限,如果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大于租賃期導致該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未提足時應如何處理呢?

  答: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租賃》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根據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來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租賃合同一般會明確租賃期滿對租賃資產的處理。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承租人到期留購租賃資產,則可以按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如果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享有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時,如果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時已確定將行使購買權時,則可以按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如果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時無法確定是否會行使購買權時,則應當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的較短期間內計提折舊。

  如果承租人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的較短期間內計提折舊,則不會存在到期該租賃資產未提足折舊的情況。如果承租人已按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而到期時又未行使購買權,則應在返還租賃資產時將未提足的折舊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因此而收到出租人補償,則應同時將該補償所得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租賃資產是由出租人為承租人專門購置的,因此到期時出租人不會要求承租人返還該租賃資產。

  經濟法科目

  問:《經濟法》教材92頁的有關“三個涉外企業(yè)對此未作出規(guī)定,即未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度作出規(guī)定,但在教材125頁中卻指出”合營企業(yè)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度“,這兩處是否存在矛盾?

  答:這兩處并不矛盾。教材92頁是對公司法與三個涉外企業(yè)法之間的比較。而教材125頁中指出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度,是按照涉外企業(yè)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這種組織形式,必須符合《公司法》中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而在三個涉外企業(yè)法中并未明確,因此這兩處并不矛盾。

  稅法科目

  問:稅法教材中的非應稅項目是什么意思?是專門指不計增值稅的項目嗎?

  答:非應稅項目是指對某一稅種來說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不屬于該稅種的征稅范圍,而不是減稅或免稅的項目。以增值稅為例,對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等就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也同樣存在不需要繳納的項目,即非應稅項目。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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